北京化工大學北方學院通訊費、餐費和交通費補助補充規定
批文號:北方學院院發【2006】5號
一、通訊費補助規定
1.北方學院通訊費報銷標準根據不同的職位和工作需要,制定不同的報銷額度,本著“實報實銷,上限限制”的原則,每月憑賬單經院辦備案后到財務處進行報銷。
2.凡學院報銷通訊費的教職工,須24小時開機,不得關機。
3.學院有事和教職工手機聯系時,教職工須立即回復,若當時未能及時回電,也必須事后回電向學院說明原因。
4.一個月內3次未打通,又無正當的理由說明原因的,學院將取消當月的手機費用報銷。
5.各職位的手機費用報銷額度按北方學院通訊費相關規定執行。
6.在學院上班并可報銷手機費用的教職工必須全部提供手機賬單(無論是電信,還是聯通的手機),否則學院不予報銷手機費用。
7.因公出差、當月通訊費用超出應報銷額度的,每天補貼5元。
8.其他人員需報銷通訊費,由各部門提出申請,報行政副院長審批后,辦公室備案,方可報銷。
二、餐費補助管理規定
1.工作人員到外省市出差伙食補助費,按學院出差補助規定執行。
2.誤餐補助標準:學院教職工跨地區至北京市或河北三河其他區縣出差,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單位用午餐的每餐補助8元。
3.加班餐費補助標準:因工作需要節假日(星期六、日)必須加班的人員或學院安排值班的人員,每天補助10元。其他時間不再補助和報銷加班餐費。
4.凡是報銷接待用餐的人員不享受誤餐補助。
三、交通費用補助規定
1.加班交通費補充規定:因工作需要節假日(星期六、日)必須加班的人員或學院安排值班的人員,在學院辦公室沒有安排班車的情況下,每人每天補助往返車費20元。經主管領導審批、學院辦公室核對后財務處報銷。
2.職工外出辦事,原則上由辦公室派車,不得乘坐出租車,特殊情況提前請示行政副院長,同意后方可乘坐。
四、以上規定經院長辦公會通過后執行,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北京化工大學北方學院
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|